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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小區必須有物業嗎?

因為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衛、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都需要有人維護、維修、整改,所以不壹定要有物業公司,小區業主也可以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小區事務。

住宅小區應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專業管理由物業管理公司統壹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宅小區的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住宅小區管理之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住宅小區可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理委員會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硬性規定壹定要聘請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但即使小區業主自己組織委員會來管理小區,也要按照國家相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來做,不能隨意而為。

住宅物業的責任和義務如下: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維護和維修業主委托的房屋、設施和公共部位,承擔住宅小區的安全保衛、消防、綠化維護、清掃保潔和業主、使用人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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