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院結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雙方在同居時符合結婚的法律條件,則可被視為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3.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4.離婚後,雙方壹直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5.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或者已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壹方,或者有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前壹婚姻關系的壹方要求被追究重婚罪的,應當解除後壹婚姻關系,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6.審理涉及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者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書。調解不成的,應通過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7.對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的,應當裁定解除。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如非婚生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應壹並解決。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9.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所生非婚生子女應由哪壹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要根據孩子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斷。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應由父母撫養。如果父母條件好,也可以由父母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壹方收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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