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