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們的法律只有在NPC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才能實施。
第二,我國的法律壹般會有這個法律在X年X月X日開始實施,所以法律頒布後才能生效。
第三,任何法律的頒布和公布,只有讓全社會知曉,才能有效。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沒有正式公布的法律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人們知道。也不可能被人們普遍遵守。法律效力的水平和範圍是由憲法賦予各級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決定的。“從新原則”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具有溯及力。所有公民都應該知道現行的法律。但是,法律無知並不構成免除他刑事責任的理由。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目前,在對外援助等壹些外經貿領域,還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對於這些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如果制定法律的條件不成熟,應當由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如果條件不成熟,能否先制定部門規章,再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制定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