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法律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應該以後者為基礎。任何壹種法律,要想獲得公眾普遍的、自願的認同,都必須遵循和體現壹個社會的基本道德規律,不能忽視絕大多數人的道德知識。否則,這樣的法律只能體現少數精英的利益,更談不上理性,更談不上公正。認為法律高於道德,認為正義應該不受壹切輿論的影響,這不僅是無知的,甚至是虛偽的。持這種觀點的人,要麽是自稱先知或哲學王的“天才”,要麽是試圖以壹己私利取代公共福利的“權貴”。是否承認公眾的道德判斷是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礎,是民主制度和專制制度的核心區別!
在現代社會,法律顯然是重要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只是因為壹些基本的道德法律對於維護社會安寧和秩序如此重要,以至於必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甚至蔑視人民群眾幾千年來默默遵循的,可以以依法治國為借口,在特定情況下引發海嘯般輿論的道德原則。最好的妥協是在立法中盡可能體現最廣大公眾所信奉的基本道德法則,在司法中把基本道德法則與程序正義緊密結合起來,使法治同時具有壹般理性和基本道德的雙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