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費用如下: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
2、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由法院收取,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訴訟費不能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律師費是委托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支付給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受委托人支持。訴訟費壹般由敗訴方支付。訴訟費按件收取或按涉案財物數額收取。如果在某些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可以向對方主張律師費。律師要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收費,律師費和辦案經費是不壹樣的。律師辦理委托事項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相關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