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主要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該條是關於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是從另壹個側面對婚姻自由基本原則的必要補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致人輕傷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按照虐待罪追究。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會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