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根據我國刑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適用本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應當單獨判處主刑、附加刑或者根據其犯罪結果判處主刑、附加刑。對此,刑法特別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適用驅逐出境有兩種方式:壹是獨立適用。針對的是罪行相對較輕的外國人。如果不需要判他們主刑,可以單獨驅逐出境。二是附加應用。針對的是犯有嚴重罪行,被判處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主刑執行完畢後可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驅逐出境在中國的適用更加靈活。驅逐不壹定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但既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也要考慮中國與所在國的關系和國際鬥爭的需要。
法律客觀性:
驅逐出境是迫使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邊境的壹種懲罰方法。《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因為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因為驅逐出境只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是壹種特殊的附加刑。因為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與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有本質區別,驅逐出境是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中國是壹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們的法律,不得觸犯我國刑法進行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我國刑法當然適用於在我國犯罪的其他外國人。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在我國居留對我國、社會和公民的利益有危害,並且有在我國再次犯罪的可能,可以單獨或者並處驅逐出境。然而,驅逐出境應謹慎適用。在適用時,既要考察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以及犯罪人的具體情況,又要考慮我國與各國的關系以及相關的國際形勢。所以,犯罪的外國人不應該被驅逐出境,而是可以被驅逐出境。單獨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