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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知錯誤的分析與評價

綜上所述,普通法壹直堅持“不知法不能免責”的原則。進入本世紀後,在同屬於普通法系的美國和英國,維護程度不同:美國在堅持上述原則的同時,承認其例外;而英國則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幾乎不承認任何例外。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差別?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美國幅員遼闊。

各州之間的文化規範有相當大的差異,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在這種國情下,很難要求所有公民都知道法律,因此有必要承認上述原則的例外。另壹方面,英國則不同。它的疆域並不遼闊,人口也不多,各地差異也不大。因此,沒有必要承認上述原則的例外。在我國,法律理解錯誤是否可以免責,或者說故意的成立是否以違法性的認定為基礎,仍然存在爭論。第壹種觀點是“法律理解的錯誤也可以說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影響。”法院不是根據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來決定行為人是否犯罪,而是根據每個刑事案件的具體事實,根據刑法的規定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16]可見,這種觀點旨在嚴格維護“不知法,不可免責”的原則。第二種觀點認為,“要確立犯罪故意,行為人不僅要知道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要知道行為的違法性。”

[17]看來這種觀點完全否定了“不知法不能免責”的原則。第三種觀點認為,“明知行為的違法性壹般不是犯罪的故意內容。”.....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能絕對,也不能排除個別例外。如果壹個原本沒有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壹旦被壹個特別法定義為犯罪,那麽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在這個法律實施的初期,行為人並不知道有這樣壹個法律,從而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並且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則不應認定為犯罪故意。"

[18]顯然,這種觀點堅持了“不知法不能免責”的原則,但也肯定了特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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