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不低於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裏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必要的。如果勞動者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在這些時間上班可能不算加班。
2.關於如何確定延長工作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如果員工壹周內某個工作日不工作40小時,而某天工作9小時,那麽這個工作日延長的1小時算加班嗎?
這應該在兩種情況下處理。如果是綜合工時制,平時不算加班。如果是標準工時制的話,按照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準,會被認為是平時加班。
3.關於周末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周末加班,也分兩種情況判斷是否屬於加班。如果公司平時工作8小時,哪個周末工作肯定算加班。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安排員工調休,也就是公司可以安排員工壹周7天工作5天,另外兩天休息,周末公司不用加班。
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員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要求,如果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6小時44分鐘,那麽壹個周末也是6小時44分鐘,不算周末加班。
4.只要公司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就視為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按照3倍的標準支付,不安排變更節假日,無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達到標準工作時間。
5.關於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國家規定的加班是按小時計算,不是按天計算。所以周末或節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也按周末或節假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