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脅迫引起的民事行為違背了壹方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撤銷。本文基於脅迫構成要件中的相對安全模型,對構成脅迫成分的要件進行了分析,並做出了相應的判斷。脅迫者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脅迫方造成心理上的恐懼而故意為之,脅迫者希望通過脅迫使被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被脅迫者的意願,脅迫者必須實施脅迫。例如,脅迫者必須有威脅傷害另壹方或傷害另壹方的行為。如果沒有脅迫,只有主觀故意,不構成脅迫。脅迫往往表現在合同中強迫對方訂立合同,或者在合同訂立後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強制必須是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對對方施加壹種脅迫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壹方有正當理由對另壹方施加壓力,則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如果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如果另壹方當事人不按時履行合同,將提起訴訟,那麽因為提起訴訟是壹種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所以被脅迫人與脅迫人之間必然存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合同。如果被脅迫人不為對方的威脅所動,不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因為對方的脅迫,不構成脅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進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