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事故: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由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的無辜事故。
2.情況
(1)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錯;
(三)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
3.特征
事故具有三個特征:壹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第三,損害結果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
“未預見”是指行為人當時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根據自己當時的實際能力和具體條件,完全不能預見該行為。在認識因素方面,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誌方面,行為人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擴展數據:
疏忽和過失的區別
同樣的是損害發生了,結果也沒有預見到。不同的是,在過失中,行為人本應預見和本可以預見,但沒有預見;在事故中,根據行為人自身的情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是無法預見的。所以,是否應該預見,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不可預見原因”造成的事故與過失的相似之處在於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發生了這壹結果。
但它們在原理上更多的是不同的: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知能力和當時的情況,事故是行為人不能預見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而未預見;過失過失是行為人能夠並且應當預見到該行為發生危害後果的可能性,只是由於其過失心理而未能實際預見到。
因此,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和職業的要求,仔細考察他是否預見到了原因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