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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偷稅漏稅罪是什麽?

1.法律上的偷稅漏稅罪是什麽?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遺漏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其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達到量化標準的行為。二。偷稅(漏稅)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從事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三。如何處罰“偷稅罪”(偷稅罪)根據《刑法》第201條、第211條的規定,對偷稅罪的處罰如下: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2.單位犯罪的處罰: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些條的規定處罰。國家嚴禁偷稅漏稅,因為偷稅漏稅會對我國的稅制和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公司或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進行偷稅漏稅,對公司和企業的長遠發展沒有好處。壹般情況下,國家對偷稅漏稅處罰非常重。如涉及相關情況,應及時繳納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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