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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法律解釋或定義與法治的區別。

法治和法治是有區別的。法治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強調壹個國家處於法治狀態。法制的內涵比法治小得多。法律體系集中於法律的壹系列規則、原則和相關制度。

法治的內容要豐富得多。壹般來說,法治所反映的壹個良好的社會狀態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第壹,這個國家應該有完善的、良好的法律;第二,這個規律要普遍自覺遵守;第三,建立了壹個健全和完整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以使這壹法律得到正確的應用和遵守,這壹權力體系的基礎是權力的相互制約和監督。法治是在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在完全服從和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群體意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意誌和行為自由的社會狀態。

“法制”和“法治”都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是人類文明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其中,“法治”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法律制度是壹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客體層面;法治是壹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與非正式的社會規範相比,法律制度是壹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法治和人治是兩種截然相反的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遍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可變性。雖然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法律的制定、實施和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來進行。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是法治的內在本質要求。

簡單來說,統計法就是法制,統計法的實施就是法治。法制是靜態的,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動態的,是法律制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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