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律師身陷囹圄,成為公權力隨意宰殺的羔羊;
無論是2009年的莊莉案,還是2011的北海案,律師都沒能逃脫被套牢的命運。
它與以下兩點有關:
1,公權力的恣意;
2.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的背叛。……
第二,程序正義被視為虛無;
法官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卻往往忽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因為沒有程序公正的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必然會出現偏差,造成冤假錯案。法官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不感興趣,要麽推諉,要麽置之不理,導致早已確立的規則被束之高閣。...
三是公檢法三機關監督不足,合作較多;
越來越多的案件由所謂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席會議決定。那麽,法律要求的三個機關的相互監督,往往就變成了合作辦案。這種見面會被網友戲稱為:魏蜀吳模式變成了劉關張。這個比喻更形象地說明了三個機關的尷尬地位和作用,法律所追求的平衡、制約和監督難以實現。……
四是刑訊逼供現象依然嚴重;
無論是前段時間的聶樹斌案、趙作海案,還是最近的莊莉案、北海案,再到後來的XXX案,刑訊逼供難以杜絕,片面追求破案率,無視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公權力不合理、不受監督,種種弊病導致冤假錯案不斷出現。雖然非法證據規則早已出臺,但縱觀最近的吉林案、雙峰劉案,法院總是找各種理由搪塞,拒絕使用。他們要想杜絕刑訊逼供,現有的制度就很難實現,司法就不會獨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就不會得到重視,公權力的野獸就不會被關在籠子裏,刑訊逼供就會再次發生。
中國的法治社會壹路跌跌撞撞,法律遭受的痛苦還在繼續,更糟糕的是,律師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壹員,也在遭受法律的痛苦。環顧四周,法治薄弱,公平正義被忽視,當今中國的法律之痛痛入骨髓。不改,法治就沒救了。
本文來自天涯社區sjzlawer?(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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