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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乙肝大三陽求職者?

如果國家有相關規定,我自己就是人事幹事。國家明確規定公平就業,不能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

我國目前的法律是要有證據的,所以如果妳能證明企業真的因為妳有大太陽而拒絕妳,妳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起訴)。如果只是口頭說說,沒有確鑿的證據,可能很難起訴他們。

請詳細閱讀以下信息,希望對您有用: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

當前,由於公眾對乙肝(以下簡稱“乙肝”)的誤解,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為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壹、科學認識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我國是乙肝高發區,每年新發乙肝病例近1萬。根據1992全國肝炎血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約有120萬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然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其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出臨床癥狀,在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通過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產期)和性接觸傳播。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播,壹般接觸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傳染病防治法》將乙肝列為乙類傳染病,國家制定了乙肝五年防控規劃,由於接種乙肝疫苗能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傳播,國家采取免疫優先、防治兼顧的綜合措施,重點保護新生兒和重點人群。

第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公平就業。

(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傳播乙肝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錄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範用人單位招聘錄用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職工進行體檢時,應註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第三,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和健康權利

(壹)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利。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用工行為的規範和引導,防止用人單位在招聘用工過程中的就業歧視,依法調解因勞動者感染乙肝病毒引發的勞動爭議。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衛生部門的配合下,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定期對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3)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平就業的和諧環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實現公平就業的輿論宣傳工作,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乙肝疾病及其傳播途徑。要引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理念,消除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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