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提出的。盧梭認為,理想的社會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而不是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社會契約論》中的政治假設提到“社會公約”所賦予的公共權力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這與宗教所發揮的道德和責任的作用相結合,成為公民宗教的閹割形式,即只有涉及道德和責任的宗教才能與國家及其成員相關,應該有“純粹公民信仰宣言”,這與宗教本身的形式早已背道而馳。
“社會契約”的概念是作為解決“主權權威的來源”問題而提出的,因此其對應的法治理念是憲政思維,而不是所謂的“法治思維”。因此,法律不是“社會契約”,更確切地說,符合憲法要求的法律只是社會契約在社會治理中的壹種體現。所謂“放棄自然自由”、“獲得契約自由”,不是指“契約內的自由”,而是指“對自由的限制必須符合契約”。所以,憲法充其量是社會契約的壹種表現形式,其他的“道德、倫理、宗教、紀律”都是壹樣的,只要是以“維護公眾利益”的形式出現,以某種形式賦予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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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