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以來,推廣普通話工作進入了壹個新階段。1982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首次明確了普通話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根本法中的地位。隨後,推廣和使用普通話被寫入《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各種法律法規。這樣,推廣普通話就不再是壹般的“倡導”和“號召”的事情,而是應該大力推廣的執法行為。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快速發展,使推廣普通話成為壹項日益緊迫的任務,這對擴大普通話推廣範圍、提高全民普通話應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現代化程度的提高,廣播電視等音頻媒體的迅速普及,人員流動範圍的擴大,掌握普通話的人越來越多,為在全國推廣普通話、提高普通話應用水平奠定了現實基礎。
1986年,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把推廣普通話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並指出形勢已經發生變化,推廣普通話要有新的進展,重點是推廣和普及,在普及上要更加積極。1992,國家語委將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方針調整為“大力推廣、積極普及、逐步提高”。1997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要求繼續貫徹這壹方針,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在提高的導向下普及,並提出了中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率先推廣普通話的要求。八年來推廣普通話的實踐證明,這壹政策符合實際需要,對全國推廣普通話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