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對公司的保護
壹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專項培訓費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二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在加強保護勞動者就業穩定的同時,相應放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尤其是在裁員方面。首次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法變更後仍需裁員的,可以通過民主程序進行裁員。這將有助於用人單位在用人機制上增強對市場競爭的適應能力,從而促進用人單位的長期健康發展。
第二,勞動法解雇員工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41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新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的規定
如果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做錯事的處罰條款,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允許對員工進行處罰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保護,用人單位可以與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專項培訓費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勞動法對公司保護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