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適用原則壹般有以下幾種: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也稱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是指效力較低的規範性文件不能與效力較高的規範性文件相沖突,如果沖突,則適用效力較高的規範性文件;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即對於某壹事項應定期適用特別法,而不應適用普通法,只有在沒有特別法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普通法;3、新法優於舊法,即對於同壹法律關系,前後有兩部以上法律的,原則上應當適用後頒布的法律規定;4.強制性法律優於任意性法律,壹切法律規範都是強制性的。它們根據其強制力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法律(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法律(任意性規範),強制性法律原則在適用上優於任意性法律。
有哪些異議材料1和法院執行的異議函,按對方人數提交壹份;2.申請人為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材料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3.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5.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
概括起來,法律適用主要有四個原則: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分則;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