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和處理犯罪的原則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壹)必須在犯罪過程中中止。
犯罪中止的本質是不使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因此,犯罪中止必須且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或犯罪實施過程中。如果犯罪完成,就無法阻止。比如犯罪人犯罪後自動彌補其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者恢復原狀的行為,只能表明其犯罪後的態度,而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2)必須自動暫停。
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認為有可能完成犯罪,自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最重要的特征。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犯罪分子的真誠覺醒,不願繼續犯罪,有的是經他人勸告教育而改變的。有些人害怕罪行暴露後承擔刑事責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有什麽動機,只要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都應該知道是犯罪中止。如果不是自動放棄犯罪,而是在犯罪過程中因不可逾越的障礙而被迫放棄犯罪,或者因他人的阻撓而不能繼續犯罪,或者為了等待有利時機而暫時中止犯罪,則不屬於犯罪中止。
(C)必須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在犯罪預備階段和行為終了階段,只需要行為人為了不使犯罪結果發生而放棄犯罪活動即可;如果犯罪行為已經結束,並且需要壹點時間才能發生犯罪結果,則犯罪人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犯罪結果沒有得到有效阻止,他仍然要為此負責。
因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其社會危害性已經消除或者減少,其人身危險性已經降低或者減少。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中止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