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自身無法抗拒或阻止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原因造成的,也有人為和社會因素造成的。前者是地震、洪水和幹旱,後者是戰爭、政府禁令和罷工。不可抗力是法律事實。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還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因不可抗力遭遇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的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受害方應采取壹切措施減少損失。訂立買賣合同時,壹般都有不可抗力條款,包括:不可抗力的內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壹方向另壹方提交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法;遭遇不可抗力事故壹方的責任範圍。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暫時妨礙了合同的履行,壹般采用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人已經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失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民事合同簽訂後,難免會發生壹些意外。對於任何人來說,如果他在簽訂合同後沒有遇到不可抗力,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就會被認為是違約,因為此時會給對方帶來傷害,所以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