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律師函壹般被視為訴訟威脅。可能是當事人為了獲得談判優勢而向對方施壓,迫使對方主動求和,也可能是當事人對解決沖突失去信心而發出訴訟警告。當然也可能包括當事人或律師互相刺探、誘惑信息等目的。
如何處理:
1.收到律師來信,妳要積極回應,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置之不理,對方可能會采取下壹步行動(起訴)。如果對方已經起訴,也可以協商解決。關鍵是要積極回應,收集對妳有利的證據,不管是談判還是訴訟,都會對妳有幫助。
2.如果律師函發出後沒有回復,或者有回復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這時候就要溝通是否有必要采取進壹步行動,實施制裁。在壹般律師函的“律師意見”部分,會要求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行動,否則會實施相應的制裁。
3.可以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