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分類
(壹)法律推理的概念
推理是從壹個或幾個已知的判斷(即前提)推導出壹個未知結論的思維過程。推理是形式邏輯。
在推理前加上“法”字,構成壹種特殊的推理方式,即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既要符合推理的規則,又要符合法律本身的要求。
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選擇和分析法律規範,從而將已確認的案件事實歸於相應的法律規範,援引相關法律規定達成法律決定,並證明其決定可靠、公正、合理的壹種理性思維活動。簡而言之,法律推理是從確認具體案件事實、援引法律條文,從而得出案件結論的壹系列邏輯思維活動。
法律推理的分類
法律推理可以分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是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它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種推理的前提是法院能夠獲得壹種法律規範,盡管這種法律規範的含義和適用範圍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明確的,而且調查和執行的過程必須先於這種規範的適用。
形式推理有壹個前提。它不僅取決於法律規範內容的相對確定,還取決於法律體系的完整性、統壹性和協調性。因此,當法律規範之間就如何對待同壹事實產生理解沖突時,形式推理幾乎是無效的。同時在解決法官自由裁量權方面作用有限。
實質推理是指從兩個相互矛盾但都有壹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壹個的推理。所以實質推理是在沒有使結論產生的壹定規律和事實的情況下進行的推理。不是說實質推理就是沒有前提的推理,只是沒有形式推理的前提那麽明確。這裏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制度不完善、法官素質不高的情況下,就會演變成法官的任意司法,從而破壞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