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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什麽不提倡大義滅親?

“配得上家庭之上的義”是壹個包含了人倫缺陷的詞。大多數情況下,不忠的“義”是無情的、殘酷的,它只是壹種扭曲的“不義”,而不是普世的世界正義。法律與倫理人情的結合,容易被人們接受。如果遵循人情,法律更容易實施。當“義”與“親”發生沖突時,如果法律在制度層面鼓勵“不忠”,可能是壹種“義”,但很可能對家庭、社會乃至整個國家產生不良影響。

國家是由家庭組成的,家庭成員是由家庭紐帶維系的。這是人類單純的天性,人不可能義無反顧地放棄親情。任何人,任何公共權力機構,包括國家,都無權公開挑戰其基本的情感環境和社會關系。法律不能為了懲罰極少數人的罪行,不顧基本的倫理道德,以大多數人的良知和親情為代價,只追求個人的法律正義。這也是不公正的法律。

作為道德層面可以提倡,但法律不應該強制或鼓勵,因為這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法律沒有正當權利,不適合調整。否則,不僅不利於維系親情,不符合人性,也不利於家庭和社會的和諧,最後還會影響法治的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_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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