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和第47條分別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x0d\(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x0d\(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x0d\(3)未參與創作,為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x0d\(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x0d\(5)剽竊他人作品。\x0d\(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七)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x0d\(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x0d\(10)未經表演者許可,傳播或錄制現場直播的表演。\x0d\(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x0d\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x0d\(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傳播其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x0d\(3)未經表演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4)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x0d\(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x0d\(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x0d\(8)制作、銷售署名為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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