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歸納起來,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