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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離婚的離婚證嗎?

法院判決離婚時,不直接出具離婚證,而是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作為離婚的法律證明。離婚證是民政部門出具的,不同於法院的判決或調解。

壹、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效力

當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決定結束婚姻關系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將依法審理,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壹旦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該判決就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夫妻法律關系正式解除。

二、離婚證和法院判決書的區別

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並不等同於離婚證。離婚證是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雙方正式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是證明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和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因此,即使法院已判決離婚,當事人仍需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手續。

三。辦理離婚證的程序

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後,當事人需要攜帶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民政部門審核材料無誤後會出具離婚證作為夫妻雙方正式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

總而言之:

法院判決離婚時,不直接出具離婚證,而是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作為離婚的法律證明。離婚證由民政部門出具,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在取得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後,當事人仍需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離婚證手續,完成整個離婚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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