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案件事實或者證據涉及黨、政治軍事秘密、國防信息、科學技術成果、國家重大政治經濟決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其他國家秘密事件或者秘密文件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案件事實或者證據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開庭審理。
三是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某類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
四是離婚案件和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省級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壹律公開進行。
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經國家保密部門確定應當保密的其他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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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明確,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不公開審判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上述發回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