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需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這些內容:訴訟標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證明標準和遵守程序規則。
第二,推理的對象必須清晰明確。壹般來說,法官說理義務的對象有三個,即當事人、律師和全體法官(包括裁判者本人)。
法官在判決中必須對當事人履行說理義務,闡明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由,使當事人能夠接受判決,接受判決。法官必須對律師履行說理義務,以增強律師對判決的認同,甚至促使律師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
第三,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推理模型。目前,判決的說理可以分為五個部分:原訴、被訴或辯白、審判認定、法院意見、判決結果。
法官說理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法院認為”的部分。這種從具體到抽象的邏輯結構安排,直接反映了法律適用的過程,很容易理解事物的過程和起源。這種推理模式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縮影,或者說是以法官為程序主導進行的。
擴展數據:
法律文書的說理要以事實為依據,對於事實的認定要做出有力的說明。事實是人民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應當以證據為基礎,經過全面調查,即首先通過證據分析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
裁判文書在決定是否采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後,還必須對證據與事實的內在聯系作出結論,並作出合理有力的說明。這種內在聯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而不是事實的因果關系。
法官的職責是發現、分析、連接與案件有關的壹系列真實證據,使之成為相對完整、客觀的案件事實,並最終使之在法院裁判文書中得到科學、完整、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