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法律文書有幾種方式,相關方式如下:1,壹般采用直接送達;2.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送達;4.郵寄送達;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第七十八條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直接交付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第八十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壹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八十二條被送達人被監禁的,由監獄或者勞動改造單位交付。受送達人已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的勞動教養單位轉交。第八十三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上一篇:法國民法典的內容下一篇:法院拍賣財產的價格太低。業主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