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包括依法享有處分權的人)將該財產贈與受讓人A,再贈與受讓人B,才轉讓所有權。兩次轉讓都屬於處分權。
所謂“壹物二賣”,主要是指出賣人通過兩份買賣合同,將同壹特定物賣給了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在社會實踐中,受利益驅動,壹個東西有時候不僅僅是兩個賣,甚至是三個、四個甚至更多。壹物二賣現象的存在是由買賣合同的單純債權決定的,有其必然性和壹定的合理性。對它的過度負面評價,只能讓我們失去公正的立場和理性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