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質;
2.法律;
3.行政法規;
4.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
5、本市的地方性法規。
在每壹種法律制度中,應在法律效力層面實施以下兩條規則:
1.在整部法律的效力層級中,憲法效力最高;
2.除了憲法的效力支配所有法律的效力以外,上壹級法律的效力高於下壹級法律的效力。
由於法律的復雜性,法律的效力級別除了執行其壹般規則外,還有以下特殊規則:
1,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
法律效力的高低遵循壹定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憲法至上原則;
2.算術順序原則;
3.特別法優先原則;
4.實體法的優先原則;
5.國際法的優先原則;
6、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體現。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礎和核心,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反映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和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有力武器。它也是捍衛人民權益的工具,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壹系列規則,通常需要通過壹套制度來實施。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度會以不同的方式解釋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壹種區分方式是將其分為兩種: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壹些國家會把他們的宗教法律作為他們法律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們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