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他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某壹方面的工作。副縣長,分管農業、經濟、人事、財政、編制等工作。,在不同省市有不同的分類和側重點。
在職培訓是公務員開展的壹項有計劃的管理活動。選拔公務員等到下級機關或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壹定職務後學習鍛煉。掛職鍛煉的時間壹般為壹到兩年。時間太長會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時間太短可能達不到鍛煉的目的。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