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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與法律事件不同,它是以人的意誌為基礎的,是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包括作為(即積極行為)和不作為(即消極行為)。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由法律評價的人的行為,因而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為。法律行為作為壹種人類活動,具有社會性。

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1,壹定是外在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的心理活動;

2.必須是人的自覺活動。無意識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不能成為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根據法律理論,法律行為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主體意誌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以意誌表示,可以分為:表示意誌的行為是和不表示意誌的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可以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或私法性質,行為可以分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

由上可知,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能夠產生法律效力並產生壹定法律效果的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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