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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資的財產有哪些?

不能作為公司出資的財產:

1.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其他財產。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有哪些規定

1.出資方式,又稱出資類型,是公司法中壹個復雜的問題。在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方面,各國公司法傾向於基本壹致,即法定出資財產的種類可以是現金、實物或財產權。

2.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債權投資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公司成立時的債權投資,壹類是公司成立後對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投資,也就是俗稱的債轉股。為解決國有企業債務過多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我國制定了債轉股政策,對債轉股持積極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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