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和文書業務
1,法律咨詢及撰寫訴訟文書。陳述包括: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請願書等。;相關法律文件,包括委托書、遺囑等。;非法律文件。
2.出具法律意見書。
(2)特殊法律業務
1,公司特殊法律業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壹般法律事務,投資和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兼並、企業租賃、承包、托管、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特殊法律事務。
2、建築和房地產特殊法律業務
包括策劃、參與談判、準備申請文件、代表公司申請審批;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土地征用、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中的法律事務;拆遷階段的文件處理、爭議解決、文件提交等事務;工程施工階段招標文件的準備、起草、審查及工程和設備合同履行的監督;房地產運營階段的銷售、租賃、抵押融資等環節;物業管理階段的相關事務。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業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存款和貸款法律業務、票據、信托和外匯法律業務、期貨和債券法律業務、租賃法律業務、國際結算和國際融資法律業務、保險法律業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和設立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法律業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代理、財產管理協助、財產轉讓代理、特殊知識產權代理、所有權代理、侵權代理、技術比較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絡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業務。
5、業務賬戶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3)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業信用調查
2.見證
3.公證。
4.代理合同和協議的談判、協商、起草、審查和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