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確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3.前兩項不能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資計算,但不得低於最低兌現標準。
"4.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二、加班費怎麽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1.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同時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4.計件工資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支付不低於其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5.工時制度加班工資的綜合計算。根據勞動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門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標準。
6.實行輪班制的,法定休假日安排輪班工作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7.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月工作時間為20.92和167.4小時,職工日工資等於工資基數除以20.92天,小時工資等於日工資除以8小時或工資基數除以167.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