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采取壹定傷害的有限行為,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受到侵害。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壹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第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壹、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確立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1,肯定有非法侵權。無法對法律行為進行辯護。2.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所謂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經無罪,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3、違法侵權行為通常應該是人的違法行為。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就是已經開始了,但是還沒有結束。如果防衛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就叫不當防衛。不當防衛有兩種:不法侵害開始前的防衛,稱為事前防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抗辯稱為事後抗辯。防衛過當是故意犯罪。
(3)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如果是針對第三人實施的,則屬於故意犯罪。
(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正當防衛的故意,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權益,決心實施不法侵害。如果沒有防衛意圖,防衛挑釁、與對方打架、防衛保護非法利益都不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應該允許互相爭鬥的壹方進行適當的自衛。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需要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停止不法侵害。同時,防衛的手段和力度與侵權行為基本相適應,防衛人對侵權人造成的後果與侵權行為可能認可的危害結果基本相適應。它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巨大的損害。如果滿足其他四個條件,但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則稱為防衛過當。根據行為人防衛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什麽罪。其過錯的形式壹般是過失,但也有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而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關於無限防衛的問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別規定,即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無限防衛。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征和範圍,是適用該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