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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在法律體系中的應用順序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適用,法律原則先於法律規則。

法律分析

法律規則和原則的適用,其實重在法律原則的適用。與法律規則相比,法律原則有其優勢,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剛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保證個案的公正,在壹定程度上緩解規範與事實的差距,從而使法律與社會更好地協調。另壹方面,法律原則也有自己的弊端:由於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對假設和行為模式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當法律原則作為裁判案件的標準直接發揮作用時,會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並不能完全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樣,為了在壹定程度上減少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就需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順序限制:法律規則窮盡只能適用法律原則。這壹條件要求,在有具體法律規則的情況下,不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即使存在法治的例外,如果沒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法官也不能用某些原則否定現有的法治。只有當沒有法律規則可適用時,法律原則才能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這是因為法治是法律中最難的部分。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助於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司法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確保法治最低要求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六條*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由有關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則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壹方當事人的規定經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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