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的適用範圍:
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2、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經濟困難,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辦理。
3.農民工因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
4.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以來,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未委托辯護人的;
(三)自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6.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