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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法律援助怎麽辦?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那麽,如果我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法律援助機構拒絕,我該怎麽辦?

壹、法律援助機構拒絕受理申請怎麽辦?

法律援助機構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異議。情況屬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但如果因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而被駁回,申請人需要按要求補充完整的資料。

2.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麽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應當加蓋當地法律援助法規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加蓋公章。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特困戶救助卡;

3、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4、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5、在政府出資或者慈善組織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中供養的證明材料;

6、殘疾證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收入來源證明;

7、依靠政府或單位支付養老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8、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助的;

9、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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