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有哪些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協調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執業證書的人員(以下統稱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第十條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在本省發生的案件或者事件,經本省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依法受理的;(二)有事實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三)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符合前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壹)刑事案件;(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費和勞動報酬的;(四)對因公負傷要求賠償的;(五)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六)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壹)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註:刑訴法修改後,指定辯護的案件分為兩類:1,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第二十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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