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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1。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法律援助支付勞動報酬的;(六)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請求權;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律師的,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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