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定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註明以下事項: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5.申請人提供的證書和證明材料清單;
6、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明和證據材料是真實的。
7.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按照上述要求在記錄中記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8.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9、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
10,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件和證據材料;
11.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規定應在接到此類受理後七日內答復。作出相應的法律援助結果通知。當然,主動提供幫助的人也要主動舉報自己的材料,詳細寫出自己的真實信息和真實情況,這樣才能得到有效的回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定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