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為離職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有培訓協議的,要執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為職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調整工作任務,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妳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因個人緊急情況,建議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辦理離職的具體手續。
1.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具體步驟如下:
1.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申請辭職,提交辭職申請,要求結算工資待遇。
2.如果公司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辦理人事關系變更、保險等手續。
3.註意事項:試用期員工提前3-15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否則可能承擔額外的經濟損失。同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要求公司管理層簽字確認,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