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1樓給妳的答案很簡單?仔細看,他是律師聯盟的,有收費的律師給妳詳解,呵呵。
而且我覺得這個律師的法學也不怎麽樣。我認為這種行為或者壹個案件根本不構成侵權。
原因如下:
我們以刑法為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
其實以上跟妳提這個關系不大,我想用著作權法解釋壹下。
如果妳打算通過合法渠道購買VIP文章,其實妳已經支付了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費用。這篇文章當然屬於妳。網友郵寄,但未在網上公開轉載或公開發布;這和我們買了壹本書借給朋友是壹樣的。我覺得這個比喻很形象,很正確。我能不能說我買了壹本書,我爸爸想看,要征得著作權人同意才能借給他?真是笑話!!!
著作權人沒有理由起訴這種行為。我花錢在網上買妳的文章;我有使用權和轉讓權。我想給誰看就給誰看,只要我不在網上發表或公開發表這篇文章。
,我不侵權!
另外,如果妳買了壹本書,妳給朋友影印了,嚴格來說,印刷是違法違規的;如果妳把書借給他,沒關系。
通過合法手段從起點購買VIP文章,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網友希望得到這本書,因此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多個網友並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