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斥的懲罰是指影響犯罪者名譽的懲罰。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進行譴責和警告,以引起其警惕,防止其繼續違法的措施。懲戒的適用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沒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對公民、法人和組織均可適用。
第二,財產刑
財產刑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權,侵犯法人財產權的壹種刑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第三,能力懲罰
能力刑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采取的限制或剝奪權利的制裁措施。能力懲戒主要表現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並可要求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