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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履行(2)

由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三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解釋,又稱第三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民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債權人;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務合同履行三大抗辯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3)商業信譽的損失;(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中特殊情況索賠的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有履行困難的債權人因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履行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

?★★★民法第五百三十條,提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除非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531條,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合同監管第五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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