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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屬管轄下的四類案件

不動產管轄權是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起的物權糾紛。

1,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3、施工合同糾紛。

4.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房地產糾紛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起的財產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4.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港口經營糾紛引起的訴訟

1.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在港口進行貨物裝卸、搬運、儲存等作業中發生的糾紛。

3、船舶在港口作業時,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三。繼承糾紛訴訟

1.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遺產分散在不同地區的,應當根據遺產的數量和價值確定主要遺產的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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